首页    | 梅山概况   | 港区动态   | 投资梅山   | 政务公开   | 公共服务   | 建言献策   | 基础建设
站内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应急管理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条  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快速反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第十二条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第十三条  损益合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十四条  分级负责。在管委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和梅山岛办事处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
  第十五条  责权一致。实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行政领导责任制,依法保障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预案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视情临机决断,控制事态发展;对不作为、延误时机、组织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十六条  管委会设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作为本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二)组织力量处置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订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督促检查各单位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情况;
  (五)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六)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第十七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由管委会有关领导、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梅山岛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其他委领导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对外联络组),简称应急办,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是梅山岛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负责信息综合和指导梅山岛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负责与市及北仑区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八条  为有效地处置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与严重程度设立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工程抢修组、宣传报道组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组。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工作组在管委会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梅山岛办事处要根据自身的职责和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需其它部门协助时,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上一页  下一页>>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主办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办公室承办  浙ICP备08019104号
通讯地址: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岛   邮编:315832 0574-86788716 czw@bl.gov.cn
  本网站由 宁波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