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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处置梅山岛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省市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管委会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宁波市梅山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所辖陆域、海域等所有区域,在本预案中统称为梅山岛。
  第四条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台风(包括热带风暴)、潮汛、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社会治安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因企业劳资纠纷等引发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第五条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三级:
  Ⅰ级(特大):影响整个梅山岛社会稳定和市民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社会财富及人身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需调动、动员多个机构和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称特大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对社会财富、人身安全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需由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参与协调处理的突发事件,称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Ⅲ级(一般):对人身安全、社会财富及社会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由一个职能部门或梅山岛办事处可以处置的突发事件,称为一般性突发事件。

第二章 预案体系

  第六条  管委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管委会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
  第七条  管委会部门应急预案主要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本总体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点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办公室部门备案,重点单位名单由管委会办公室另行确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管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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